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森林火灾隐患的,应当及时发出整改通知书,督促有关单位或者个人限期整改,及时消除隐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9-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