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各级森林消防指挥部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发布森林火灾信息。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9-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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