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 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 各级森林消防办公室应当按照森林火灾统计报告制度的规定,进行森林火灾统计,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统计部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9-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