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

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 各级森林消防办公室应当按照森林火灾统计报告制度的规定,进行森林火灾统计,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统计部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9-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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