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森林禁火期、禁火区内野外用火,但未引起森林火灾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9-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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