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过失引起森林火灾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责令补种树木;应当给予拘留等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依法决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9-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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