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条件的乡林业站和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国有林场、森林公园、大中型水库管理机构实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9-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