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损坏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森林消防标志、设施、器材的;
(二)破坏防火隔离带或者生物防火林带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9-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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