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
第四章 森林火灾的扑救

第二十八条

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 第四章 森林火灾的扑救 第二十八条 森林火灾扑救实行以森林消防队伍扑救为主,群众扑救相结合的原则。
森林消防指挥部(所)统一组织、动员单位和个人参加扑救森林火灾。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动员残疾人、老年人、孕妇、中小学生和其他未成年人参加森林火灾扑救;上述人员自发参加的,有关部门应当加以劝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9-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