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
第四章 森林火灾的扑救

第二十九条

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 第四章 森林火灾的扑救 第二十九条 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或者牺牲的人员,由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救治、抚恤。
对在扑救森林火灾中英勇献身,符合革命烈士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为革命烈士。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9-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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