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 第四章 森林火灾的扑救 第二十七条 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 第四章 森林火灾的扑救 第二十七条 森林火灾扑灭后,森林消防指挥部(所)应当对火灾现场进行全面清理,并留有足够人员看守火场。经查验无复燃可能后,方可撤出看守人员。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9-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