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 第四章 森林火灾的扑救 第二十五条 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 第四章 森林火灾的扑救 第二十五条 森林消防指挥部(所)接到火灾报警后,应当按照森林火灾事故应急预案的规定,组织力量扑救,并按照规定逐级上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9-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