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 第四章 森林火灾的扑救 第二十四条 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 第四章 森林火灾的扑救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灾,应当立即报警。禁止谎报森林火警。任何单位、个人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9-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