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 第三章 森林火灾的预防 第二十三条 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 第三章 森林火灾的预防 第二十三条 对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负有监护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严格防止被监护人进入森林用火、玩火。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9-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