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
第三章 森林火灾的预防

第二十二条

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 第三章 森林火灾的预防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森林消防标志、设施、器材,不得破坏防火隔离带或者生物防火林带,不得干扰当地无线电管理机构配备的森林消防专用电台频段的正常使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9-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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