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
第四章 森林火灾的扑救

第二十六条

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 第四章 森林火灾的扑救 第二十六条 在扑救森林火灾时,森林消防指挥部(所)根据森林火灾事故应急预案的规定,有权决定采取开辟隔离带、清除障碍物、取水、实施人工增雨、实施局部交通管制、转移人员等紧急措施。
执行扑救森林火灾任务的消防车辆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主动让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9-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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