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
第三章 森林火灾的预防

第十五条

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 第三章 森林火灾的预防 第十五条 遇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以及春节、清明、冬至等火灾高发时段,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发布森林禁火令,规定禁火期和禁火区。
对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特别重要的区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划定常年禁火区。
森林禁火期、禁火区应当设立标志,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9-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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