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
第三章 森林火灾的预防

第十九条

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 第三章 森林火灾的预防 第十九条 在森林防火期、禁火期、禁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的,组织演习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事前通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并应当落实相关的森林消防安全防范措施,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9-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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