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森林消防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分级分部门的森林消防责任制度,加强森林消防基础设施、森林消防指挥体系和森林消防队伍建设,做好森林消防宣传教育和预防扑救工作,保障森林消防工作经费,及时处置森林火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9-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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