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
第六章 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及纠纷处理

第四十三条

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 第六章 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及纠纷处理 第四十三条 确认森林、林木、林地的权属,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林业“三定”时按规定核发的权属证书为依据。林业“三定”时未确定权属或者确定权属有错误的,以土地改革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的土地证或者有关部门保存的土地清册为依据。合法的权属变更,应当予以确认。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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