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气象条例 第四章 气象设施建设与保护 第三十条 浙江省气象条例 第四章 气象设施建设与保护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自然资源、气象等部门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划定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对现有不符合规定标准的探测场地,应当予以改善或者重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