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气象条例
第二章 气象信息发布与传播

第十一条

浙江省气象条例 第二章 气象信息发布与传播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同级农业农村、交通运输、文化旅游、生态环境等部门建立专业气象信息采集、分析和预报系统,并由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根据实际需要发布农业、交通、旅游、城市环境、火险等级等专业气象预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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