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气象条例
第二章 气象信息发布与传播

第十二条

浙江省气象条例 第二章 气象信息发布与传播 第十二条 各级广播、电视台站、政府门户网站和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指定的报纸应当安排专门的时间或者版面,每天播发或者刊登公众气象预报。
广播、电视台站根据气象预报的时效要求、公众视听习惯确定气象预报节目固定播出时间。需要调整固定播出时间的,应当事先征得气象台站的同意;确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改变播出时间的,应当事先通知气象台站,并告知公众。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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