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气象条例
第二章 气象信息发布与传播

第十四条

浙江省气象条例 第二章 气象信息发布与传播 第十四条 广播、电视、报纸、电信、互联网等媒体传播公众气象预报等气象信息的,应当与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通过传播气象信息获得的收益,应当提取一部分用于支持气象事业的发展。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浙江省气象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