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气象条例
第三章 气象灾害防御

第十六条

浙江省气象条例 第三章 气象灾害防御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组织建设气象灾害监测、预警系统,开展气象灾害普查,制定并实施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和气象灾害防御应急预案,提高气象灾害防御能力。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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