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气象条例 第三章 气象灾害防御 第十七条 浙江省气象条例 第三章 气象灾害防御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对重大灾害性天气的跨地区、跨部门的联合监测、预警工作,及时提出气象灾害防御措施,并对重大气象灾害作出评估,为本级人民政府组织防御气象灾害提供决策依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