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气象条例
第二章 气象信息发布与传播

第十条

浙江省气象条例 第二章 气象信息发布与传播 第十条 公众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包括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实行统一发布制度。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按照职责,发布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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