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四章 应急处置

第三十条

浙江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四章 应急处置 第三十条 气象灾害不再扩大或者趋于减轻时,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及时变更或者解除气象灾害预警。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气象主管机构提供的灾害性天气变化信息,及时调整气象灾害应急响应级别或者作出解除气象灾害应急响应的决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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