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2020-11-27 共 35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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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浙江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气象灾害防御,避免、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第二条 浙江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和本省管辖的其他海域内的气象灾害防御活动。 本条例所称气象灾害,是指台风、大风(龙卷风)、... 第三条 浙江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协调机制,将气象灾害的防御纳入本级国民... 第四条 浙江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做好... 第五条 浙江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公民应当学习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关注气象灾害风险,增强气象灾害防御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 第六条 浙江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鼓励开展气象灾害防御的科学技术研究,培养气象人才,支持气象灾害防御先进技术的推广和应用,提高气象灾害防御的科学技术...

第二章 预防措施

第七条 浙江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二章 预防措施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结合当地气象灾害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分灾害种类制定本地区和... 第八条 浙江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二章 预防措施 第八条 交通、通信、广播、电视、网络、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油、危险化学品生产和储存等重要设施和机场、港口、车站、... 第九条 浙江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二章 预防措施 第九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当地气象灾害情况组织编制气象灾害防御指引,并在相应的气象灾害风险区域... 第十条 浙江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二章 预防措施 第十条 编制国土空间规划以及基础设施建设等规划,应当结合当地气象灾害的特点和危害,统筹考虑河湖水系、道路系统、城乡绿化... 第十一条 浙江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二章 预防措施 第十一条 寒潮、暴雪、低温等多发地区,农业农村、林业、渔业等部门应当引导农业、林业、渔业生产者调整种植、养殖结构,加强... 第十二条 浙江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二章 预防措施 第十二条 国家重点建设工程、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和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强制性评估的要... 第十三条 浙江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二章 预防措施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根据防灾减灾需要制定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第十四条 浙江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二章 预防措施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有关部门建立气象灾害数据库,定期进行数据更新。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 第十五条 浙江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二章 预防措施 第十五条 建立财政支持的气象灾害风险保险制度。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保险等方式减少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鼓励保险机...

第三章 监测、预报和预警

第十六条 浙江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三章 监测、预报和预警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防灾减灾需要,完善气象灾害监测站网,在气象灾害敏感区、易发多发区以及监测站点稀疏... 第十七条 浙江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三章 监测、预报和预警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有关部门建立气象灾害监测信息平台。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气象灾害监测... 第十八条 浙江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三章 监测、预报和预警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及其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完善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系统,提高灾害性天气预报、警报的... 第十九条 浙江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三章 监测、预报和预警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按照职责向社会统一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并及时... 第二十条 浙江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三章 监测、预报和预警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有关部门建设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播设施或者利用现有的传播设施,完... 第二十一条 浙江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三章 监测、预报和预警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气象信息接收和显示装置、预警大喇叭等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播设施的显著位置设... 第二十二条 浙江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三章 监测、预报和预警 第二十二条 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和通信运营企业应当与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建立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第二十三条 浙江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三章 监测、预报和预警 第二十三条 机场、港口、车站、景区、学校、医院、大型商场、文化体育场(馆)、宾馆、饭店等公共场所以及其他人员密... 第二十四条 浙江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三章 监测、预报和预警 第二十四条 播发或者刊登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应当标明提供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气象台站名称及时间,不得擅自删改气象灾...

第四章 应急处置

第二十五条 浙江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四章 应急处置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灾害性天气预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第二十六条 浙江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四章 应急处置 第二十六条 气象灾害应急响应启动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气象灾害发生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 第二十七条 浙江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四章 应急处置 第二十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主动了解气象灾害情况;在橙色、红色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生效期间,合理安排出行计划,储备... 第二十八条 浙江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四章 应急处置 第二十八条 台风、大风预警信号生效期间,建筑物、构筑物、户外广告牌、玻璃幕墙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应当采取措施避... 第二十九条 浙江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四章 应急处置 第二十九条 台风、暴雨、暴雪、道路结冰、霾红色预警信号生效期间,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应当停课。未启程上学的学生不必... 第三十条 浙江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四章 应急处置 第三十条 气象灾害不再扩大或者趋于减轻时,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及时变更或者解除气象灾害预警。 各级人...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浙江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 浙江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向社会发布混淆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近似信号,或者传播虚假和其他误导公众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 第三十三条 浙江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损毁、擅自移动气象信息接收和显示装置、预警大喇叭等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播设施的,由县级... 第三十四条 浙江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和通信运营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要求播发或者刊登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浙江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浙江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浙江省气象灾害防御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