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二章 预防措施
第十五条
浙江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二章 预防措施 第十五条 建立财政支持的气象灾害风险保险制度。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保险等方式减少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鼓励保险机构提供天气指数保险、巨灾保险等产品和服务,提高全社会抵御气象灾害风险能力。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为保险机构发展天气指数保险、巨灾保险等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为保险机构发展天气指数保险、巨灾保险等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