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三章 监测、预报和预警

第十六条

浙江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三章 监测、预报和预警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防灾减灾需要,完善气象灾害监测站网,在气象灾害敏感区、易发多发区以及监测站点稀疏区增设相应的气象监测设施。
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水行政、农业农村、生态环境、林业、渔业等部门和供电、通信等单位设置气象监测设施的,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与气象监测站点规划布局相协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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