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三章 监测、预报和预警
第十八条
浙江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三章 监测、预报和预警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及其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完善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系统,提高灾害性天气预报、警报的准确率和时效性。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加强对雷电、大风(龙卷风)、冰雹等强对流天气的风险研判,并将重要研判信息实时通报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水行政、农业农村、住房城乡建设、应急管理、林业、渔业等部门。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加强对雷电、大风(龙卷风)、冰雹等强对流天气的风险研判,并将重要研判信息实时通报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水行政、农业农村、住房城乡建设、应急管理、林业、渔业等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