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三章 监测、预报和预警
第十七条
浙江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三章 监测、预报和预警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有关部门建立气象灾害监测信息平台。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气象灾害监测信息平台的日常维护和气象灾害监测信息汇总与共享的组织管理。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以及与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有关的单位,应当实时向气象灾害监测信息平台提供气象监测信息。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自然资源、水行政等部门对地质灾害、小流域山洪易发区等监测重点区域开展气象灾害联合监测。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以及与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有关的单位,应当实时向气象灾害监测信息平台提供气象监测信息。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自然资源、水行政等部门对地质灾害、小流域山洪易发区等监测重点区域开展气象灾害联合监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