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二章 预防措施

第十四条

浙江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二章 预防措施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有关部门建立气象灾害数据库,定期进行数据更新。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按照气象灾害的种类进行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研究确定气象灾害风险临界值。
制定道路和轨道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等基础设施建设标准和技术规范使用的气象灾害风险数据,应当采用气象灾害数据库的数据和气象灾害风险临界值。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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