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二章 预防措施

第十二条

浙江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二章 预防措施 第十二条 国家重点建设工程、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和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强制性评估的要求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
需要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的项目范围和具体办法,由省发展和改革部门会同省气象主管机构确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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