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二章 预防措施 第十一条 浙江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二章 预防措施 第十一条 寒潮、暴雪、低温等多发地区,农业农村、林业、渔业等部门应当引导农业、林业、渔业生产者调整种植、养殖结构,加强设施农业保温措施;公安、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和供电、通信等单位应当加强道路、自来水管道、供电、通信线路的巡查,采取防冻措施,储备必要的清雪除冰装备和材料,做好交通疏导、积雪(冰)清除、线路维护等准备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