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二章 预防措施

第十三条

浙江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二章 预防措施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根据防灾减灾需要制定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浙江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