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二章 预防措施

第十条

浙江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二章 预防措施 第十条 编制国土空间规划以及基础设施建设等规划,应当结合当地气象灾害的特点和危害,统筹考虑河湖水系、道路系统、城乡绿化建设和其他公共空间实际情况,科学规划防洪排涝体系和通风廊道系统,避免和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危害。
编制机关在组织编制前款规定的规划时,应当就气候可行性、气象灾害参数、空间布局等内容,书面征求气象主管机构意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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