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二章 预防措施

第八条

浙江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二章 预防措施 第八条 交通、通信、广播、电视、网络、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油、危险化学品生产和储存等重要设施和机场、港口、车站、景区、学校、医院、大型商场等公共场所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以下统称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特点制定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建立防御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检查制度,及时消除气象灾害风险隐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有关部门确定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并向社会公布。
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的应急预案和检查情况,应当报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气象主管机构、有关部门应当对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的防御准备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浙江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