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浙江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鼓励开展气象灾害防御的科学技术研究,培养气象人才,支持气象灾害防御先进技术的推广和应用,提高气象灾害防御的科学技术水平。
省气象主管机构会同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健全气象灾害防御技术标准体系,指导和规范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省气象主管机构会同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健全气象灾害防御技术标准体系,指导和规范气象灾害防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