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二章 预防措施
第七条
浙江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二章 预防措施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结合当地气象灾害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分灾害种类制定本地区和有关行业、领域的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明确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等基础设施的运行保障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并定期组织开展气象灾害应急演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气象防灾减灾标准化乡镇、村的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有关部门对气象工作协理员和气象工作信息员定期进行培训。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气象防灾减灾标准化乡镇、村的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有关部门对气象工作协理员和气象工作信息员定期进行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