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浙江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做好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气象灾害应急演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递等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的气象工作协理员和村(居)民委员会确定的气象工作信息员,协助开展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防灾避险明白卡发放、气象监测与传播设施维护、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递、应急联络、灾情收集和报告等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浙江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