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浙江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协调机制,将气象灾害的防御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气候可行性论证,气象灾害风险评估,人工影响天气等气象灾害防御的管理、服务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供电、通信等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气候可行性论证,气象灾害风险评估,人工影响天气等气象灾害防御的管理、服务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供电、通信等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