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浙江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和通信运营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要求播发或者刊登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权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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