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浙江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向社会发布混淆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近似信号,或者传播虚假和其他误导公众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