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三章 监测、预报和预警

第二十三条

浙江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三章 监测、预报和预警 第二十三条 机场、港口、车站、景区、学校、医院、大型商场、文化体育场(馆)、宾馆、饭店等公共场所以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通过电子显示装置、广播等途径及时向公众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和应急防御指南。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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