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三章 监测、预报和预警

第二十一条

浙江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三章 监测、预报和预警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气象信息接收和显示装置、预警大喇叭等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播设施的显著位置设置保护标志,标明保护要求。
禁止侵占、损毁、擅自移动气象信息接收和显示装置、预警大喇叭等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播设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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