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三章 监测、预报和预警

第二十四条

浙江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三章 监测、预报和预警 第二十四条 播发或者刊登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应当标明提供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气象台站名称及时间,不得擅自删改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内容。
不得传播虚假和其他误导公众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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