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三章 监测、预报和预警 第二十四条 浙江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三章 监测、预报和预警 第二十四条 播发或者刊登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应当标明提供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气象台站名称及时间,不得擅自删改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内容。不得传播虚假和其他误导公众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