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章 运行安全

第二十二条

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章 运行安全 第二十二条 水库大坝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实行安全鉴定制度。水库大坝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组织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工作。
对危险坝、病坝,水库大坝主管部门和水库管理单位应当采取除险加固等措施。在危险坝、病坝除险加固前,水库管理单位应当对水库采取空库运行或者限制蓄水措施。水库管理单位未对水库采取空库运行或者限制蓄水措施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下达空库运行或者限制蓄水应急指令:
(一)大型和重要的中型水库,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应急指令并会同水库所在地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实施;
(二)其他中型水库,由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应急指令并会同水库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实施;
(三)小型水库,由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应急指令并监督实施。
水闸的定期安全鉴定和病险水闸的限制运行指令,参照前两款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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