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章 运行安全
第二十条
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章 运行安全 第二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所负责管理的水利工程的规模、受益范围,确定或者督促集体经济组织确定水利工程管理组织。
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基层水利技术推广机构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管理组织的业务指导和技术服务。
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基层水利技术推广机构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管理组织的业务指导和技术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