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章 运行安全

第十九条

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章 运行安全 第十九条 逐步推行国有水利工程管理与养护相分离。
国有水利工程可以通过招标、承包等方式委托专业化养护企业,承担维修养护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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